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深刻揭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特殊规律,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研究,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体系。
[57]Tom Ginsburg Tom J. Miles, Empiricism and the Rising Incidence of Coauthorship in Law, 2011 University of Illinois Law Review 1785,1785~1825(2011). [58]Lynn M. Lopucki, Disciplinary Legal Empiricism, 76 Maryland Law Review 449,449~486(2017)。在证据和结论之间,结论可能不是基于经验证据形成的。
先从论题或者选题开始。基础数据不扎实,即便用大数据的分析工具也是事倍功半,甚至得出错误导向的结论。参见刘南平:《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与皮囊》,《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23]顾培东归纳了当前法学研究问题意识中的五大问题,一是研究问题不是法治实践的问题,二是研究问题是法治现实中的边缘化问题,三是研究问题对中国法治以及法治意识形态建设并不实际作用,四是理论研究扭曲了问题的实质,五是问题意识没有最终落脚于问题的解决。如前述,毕竟最高法院只能给出政策,而实际的数据传输得最终依赖执行审判工作的千千万万个法官去落实。
在技术操作层面,在未来一段时间里——大约是一代学人成长的10年左右时间里,中国的法律实证研究在操作层面,应当走向科学化。法院的裁判文书,从法律数据收集和存储的角度看,存在如下一些普遍性的问题。但目前该项制度存在法律规定不完善、具体工作的法律依据不足、范围有限等问题。
[23]三是对于其他需要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13]第三,监察委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另外,对被害人已经通过民事诉讼、刑事和解等方式获取赔偿的不起诉案件,一般不宜适用罚金措施,但可以适用强制参加公益劳动等措施。也有主张比照《监察法》,出台一部检察领域综合性的基本法《检察法》,见《应尽快出台检察法》,《民主与法治网》,2018年6月15日。
本文载《理论视野》2018年第8期 作者: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优化配置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职务犯罪侦查权与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都是检察机关的核心职权。
[15] 李红勃,《迈向监察委员会:权力监督中国模式的法治化转型》,载于《法学评论》,2017年第3期。检察机关直接参与刑事诉讼,对各个诉讼环节进行监督,因此,对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的职务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更加熟悉,也更便于发现和侦查。在这种新情形下,检察机关应处理好减损和增益的关系[9],直面改革的挑战,抓住改革的机遇,更多向公诉、逮捕、诉讼监督等业务倾斜,形成多头并举的工作局面,如检察机关大力推进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说明检察机关越来越重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宪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16] 樊崇义,《全面建构刑诉法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微信公众号中国法律职业观察网,2018年5月15日。张雪樵,《法律监督法的基本架构设想》,载于《人民检察》,2011年5月。[25] 详细内容见王祺国,《应当立一部法律监督法》,载于《人民检察》,1994年10月。②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同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三)亟需构建检察权与监察权的衔接机制 根据《监察法》第11条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三是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交由检察机关查办条件更为便利,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4]如我国实行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新政体,就是超越三权分立政体的局限。一方面,从现代检察制度起源看,学术界公认其起源于中世纪法国的国王代理人制度和英国的陪审团制度,是以公诉制度的确立为前提,以检察官的设立为标志,检察官的主要作用是解释国王制定的法律,监督该法律在全国的实施,而犯罪是对法律最严重的破坏行为,所以检察官最直接的职能是追诉犯罪并监督对犯罪人的审判和判决执行的使命。
广东省检察机关当前是采取这种做法,[20]具体是:①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时将证明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1]进而对检察机关是否仍保留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地位这一问题产生了质疑。为体现《宪法》规定的互相制约原则, 检察权与监察权的衔接还应包括司法监督衔接:一是对监察委适用留置措施进行监督,因为留置措施是对被调查者的人身自由构成较长时间的限制,必须谦抑而慎重,对此可以参考刑事诉讼制度中的批准逮捕机制。[7]应看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中,检察机关对犯罪提起公诉,并不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和量刑作为根本追求,其主要目标是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行使,促使司法公平公正,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其最根本的价值追求在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民事公益诉讼来说,应遵循民事诉讼原则,严格限制,避免过多干预。②犯罪嫌疑人已被留置的,检察机关在10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决定,犯罪嫌疑人未被留置的,检察机关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反腐败工作的成绩是巨大的,办理很多大案要案,社会影响颇大。监察委内部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交由检察机关侦查则更能体现权力的制衡制约,避免权力被滥用。
这种模式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加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对羁押必要性和社会危险性的把握更加准确,从而做出合理判断,同时,也更能保障人权,加强对侦查权的制约。增益包括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等。
但是,采取这种做法时,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已进入刑事诉讼阶段,而犯罪嫌疑人仍处于留置阶段,在程序上衔接不够合理。对于第一、二点的衔接内容,可适用刑诉法中补充侦查程序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而推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根据新修改的《宪法》第3条第3款,我国一府一委两院体制正式形成,其中,政府是国家的行政机关,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检察监督权主要包括民事诉讼监督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权。《监察法》第66条规定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减损是监察体制改革后,原来属于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转移至监察委员会。
正如张军检察长所言法律监督要抓业务,就是要抓办案。为保障监察委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顺利进行,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检察权与监察权的衔接机制。
对此,建议:一是及时将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的有关内容转化为法律规定,为检察机关开展具体工作提供正式法律依据和构建完整程序。随着案件量逐步提升,不起诉作为案件终结的一种方式,将来可能会被更多地运用,应对其配套处罚措施进行完善。
8.制定《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法》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主张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没有改变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的性质,原因分析如下: 1.职务犯罪侦查权并非决定检察权性质的根本因素 有学者认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划转会使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名不符实,从而改变检察权的根本属性,[5]这种观点其实是放大了职务犯罪侦查权在检察权体系中的地位。
由此可知,我国检察权的定位没有发生改变,仍是处于人民代表大会之下,与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平行平列的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如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审判机关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对刑罚执行监管活动监督等,这些职责都具有明显的法律监督性质。三是适当扩大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姚石京,谢如程:《司法拆分论与我国的检察权配置》,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首届中国检察基础理论论坛,2011年1月15日。
但也应看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中央对法律监督越来越重视,赋予了检察机关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强制措施监督、提起公益诉讼等新的监督职能。三是对公益诉讼等新赋予的权力进行完善和规范。
我国检察权的这一定位对于平衡各种国家权力、保证国家权力有效运转和确保公正司法的实现等起着重要作用。对适用强制参加公益劳动措施的,建议委托社会公益组织执行。
各项权能通过行使审查权、侦查权、调查权后必然产生司法产品,主要包括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公诉、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行为。内容摘要:正在推行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使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容发生了变化调整,原有的构架平衡需要再行调整和完善。